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按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以及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效益评价考核、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审议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四)审议监督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促进设备、公用房等存量资产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九条 国资设备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参与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八)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按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学校办公室、计财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建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和陈列品的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资金的计划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资产财务账的登记、折旧、摊销、收益入账等账务处理工作,财务相关信息统计和报表合并与编制工作;

(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室教学设备、全校网络设备和网名、网域的使用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教职工住宅、水电等公用设施资产的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学校商业街用房和农贸市场等房屋、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用地、水面等资源的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学校所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明晰学校与所办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授权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教室、食堂等公用资产和校园雕塑、名贵树木的管理;

(十一)各学院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

第十一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享共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经营开发等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划转、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本着勤俭办学、保障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资产配置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购置计划,按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分别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或申请上级部门的预算,并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通过项目论证可紧急配置。

第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可以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遵循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报备或报批,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国资设备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的资产权属要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须按审批权限报备或报批,由国资设备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的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处置。

 

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事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组织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上级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财政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资产信息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审核、数据更新维护、统计、上报,以及信息公开、查询、分析和利用等。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库由资产领用人登陆资产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填写资产相关信息,依照入库流程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申报入库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查和信息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全周期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登记和更新。学校资产收益和资本性支出在进行财务入账或报销以前,应事先完成国有资产信息采集、审核和登记入库工作。

第四十八条 资产信息管理权限逐级递减,第一至第四级责任主体分别对全校、本单位、本工作单元和本人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进行登录、查询、统计、分析和利用。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中农业大学

                 201461

 

CopyRight©2001-2011  版权所有:华中农业大学科发院期刊中心  电话:027-87287256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 南湖狮子山街一号  邮编:430070  E-mail:hnxbl@mail.hzau.edu.cn